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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告
謝汶宴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營建機構分公司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蔡宗諺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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