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2號 原 告 謝汶宴 上列原告與被告昇揚營建機構分公司宏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蔡宗諺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 幣(下同)1,45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