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辦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43號 原 告 安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辦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