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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告
葉蘊賢
被告
陳俊瑋即暟奕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就型號G30*100-CNC(三菱M70控制器含對話式軟體)之機密外圓研磨機乙台開立新臺幣200萬元正(已含百分之5營業稅)之統一發票並交付麒鈞有限公司」,書狀中並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是本院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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