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葉蘊賢 被 告 陳俊瑋即暟奕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應就型號G30*100-CNC(三 菱M70控制器含對話式軟體)之機密外圓研磨機乙台開立新臺幣200萬元正(已含百分之5營業稅)之統一發票並交付麒鈞有限公 司」,書狀中並載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是本院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