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原告
陳世賢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原告
陳世宗
被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告
陳世貞
被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

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其就該

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

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

台抗字第722號裁定參照)。原告聲明第1、4 項訴請被告將附表

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前開房屋房屋稅課稅

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建物登記謄本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

分局109年1月30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93101506號函附房屋稅籍證

明書在卷可參。茲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萬3300元,另聲明第2、3、5、6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應徵第

1審裁判費2萬4067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

字第532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萬9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標的│課稅現值(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臺 │335700元│││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編號700││││80349000)││├──┼───────────────────┼──────────┤│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臺 │531800元│││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編號700││││80348000)││├──┼───────────────────┼──────────┤│ 3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10800元 │││編號70080345000) ││├──┼───────────────────┼──────────┤│ 4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1218200元 │││編號70080346000) ││├──┼───────────────────┼──────────┤│ 5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226800元│││編號70080347000) ││├──┼───────────────────┼──────────┤│││合計2323300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