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號
- 原告
- 陳世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秉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嘉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子寬律師
- 原告
- 陳世宗
- 被告
-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麗娟
- 被告
- 陳世貞
- 被告
-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各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21 條規定,為全
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時,因其並非僅為自己利益而
為請求,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該共有人得按其應有部分,對於
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民法第818 條參照),故其就該
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
算基準,不因被請求人亦為共有人,而有不同(最高法院101 年
台抗字第722號裁定參照)。原告聲明第1、4 項訴請被告將附表
所示建物騰空遷讓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前開房屋房屋稅課稅
現值如附表所示,有建物登記謄本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
分局109年1月30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093101506號函附房屋稅籍證
明書在卷可參。茲依前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2
萬3300元,另聲明第2、3、5、6項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本件應徵第
1審裁判費2萬4067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8 年度中司調
字第532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萬9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編號│標的│課稅現值(新臺幣)│├──┼───────────────────┼──────────┤│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臺 │335700元│││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編號700││││80349000)││├──┼───────────────────┼──────────┤│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即門牌臺 │531800元│││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編號700││││80348000)││├──┼───────────────────┼──────────┤│ 3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10800元 │││編號70080345000) ││├──┼───────────────────┼──────────┤│ 4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1218200元 │││編號70080346000) ││├──┼───────────────────┼──────────┤│ 5 │門牌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稅籍 │226800元│││編號70080347000) ││├──┼───────────────────┼──────────┤│││合計23233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