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吳清水 吳允中 吳順光 吳松洲 吳文盛 吳文智 吳文臨 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翰鉅有限公司、楊誌晟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39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元,應繳裁判費 26,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