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 告 豪順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哲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楷函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