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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

確認買賣關係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被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記載之買賣價金總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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