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94號 原 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發 被 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兩造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記載之買賣價金總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6,8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1,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