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 原告
- 林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大股份有限公司、許家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