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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
    蔡嘉裕

  • 當事人
    林志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8號 原   告 林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大股份有限公司、許家璋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9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496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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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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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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