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21號
- 原告
- 良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華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永盛即勝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9,0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