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65號原 告 饌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3,28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