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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0號

給付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黃建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告
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被告
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5,190.76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原告係於109年9月15日起訴,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按,則依該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1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足參。是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8,324元(計算式:美金45,190.76×匯率29.615=新臺幣1,338,324,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原證2之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181,650元,故本院暫以該估價單金額為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1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補正被告之相關登記資料及正確送達處所,以便本院合法送達,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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