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00號 原 告 進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海 被 告 澳門商翔海集團澳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建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45,190.76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而 原告係於109年9月15日起訴,此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按,則依該日之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為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29.615元,有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查詢資料在卷足參。是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338,324元(計算式:美金45,190.76× 匯率29.615=新臺幣1,338,324,元以下四捨五入)。又原告訴 之聲明第2項請求回復原狀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原 證2之估價單,金額為新臺幣181,650元,故本院暫以該估價單金額為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故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19,9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另應補正被告之相關登記資料及正確送達處所,以便本院合法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