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 原告
- 獨大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令澤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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