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1號 原 告 獨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令澤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