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劉承翰

  • 當事人
    林泓道即益東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林泓道即益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852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桉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