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劉承翰
- 當事人林泓道即益東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12號 原 告 林泓道即益東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852元(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不併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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