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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董庭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42號

原告
東研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苙荃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安得晟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606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3,38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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