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56號 原 告 詹文守 原 告 于美貞即合茂傢俱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五湖四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台中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273,89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