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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
    王奕勛
  • 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 原告
    鄭健明
  • 被告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   告 鄭健明 被   告 家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陞墀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定有明文。該條項所稱之「以一訴附帶請求」者,凡是附帶請求與主位請求間有主從、依附或牽連關係者,即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860 號、98年度台聲字第210 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修繕臺中市○區○○街000 號房屋,依原告陳報修繕花費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修繕完成前應每月給付2 萬元,屬違反租賃契約之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不併算價額。故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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