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 原 告
-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麗真
- 李岳霖
- 被 告
-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美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5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