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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78號
原   告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真
李岳霖
被   告
向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美珠

上列原告因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4萬30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25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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