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祐金屬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祐金屬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2,075元,應繳裁判費33,76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269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