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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官
    廖穗蓁

  • 當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祐金屬有限公司力祐金屬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0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祐金屬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祐金屬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2,075元,應繳裁判費33,76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269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蘇文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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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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