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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號

原告
黃志祥
被告
洪深富
被告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魁
被告
陳燕蔭
被告
李淑貴
被告
楊淑玲
被告
黃碧珠
被告
賴秀青
被告
楊國政
被告
賴麗菊
被告
孫良蕙
被告
顏幸郎
被告
吳麗雅
被告
林金柱
被告
劉韋君
被告
張連濱
被告
李素珍
被告
劉錦靜
被告
程紉秋
被告
劉璇兒
被告
謝東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9萬3615元【詳見起訴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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