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6號 原 告 翔茗工程行即黃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弘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