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26號
- 原告
- 翔茗工程行即黃千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晨弘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7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8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