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 原告
- 張書天(即長鋒工程行)
- 被告
-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紹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萬5056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67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