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0號 原 告 張書天(即長鋒工程行) 被 告 岦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紹唐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4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3 萬5056元,又原告起訴前先聲請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670號調解不成立,扣除所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 萬3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