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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劉育綾

  • 當事人
    郭義豐即鹿耳門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郭義豐即鹿耳門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盛營造有限公司、允辰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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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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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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