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郭義豐即鹿耳門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盛營造有限公司、允辰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7,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