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61號 原 告 麟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鈕玉麟 訴訟代理人 盧健毅律師 原告與被告詮興鐳射有限公司、陳瑞明、彭智芳、朱珮淳、林玉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3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