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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楊珮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告
大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林宮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08,9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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