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78號 原 告 瑋融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3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