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0號
- 原告
-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廖財崇
- 被告
- 冠達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仲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08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080元,應徵收第1 審裁判費1萬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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