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17號
- 原告
- 雅思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俊彥
- 被告
- 江俊穎
邱堂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地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8萬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4萬470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此項程式之欠缺,經法院以裁定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應駁回其起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江俊穎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980暨其上同段126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6號)所有權全部暨共有部分同段建號1420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426、同段建號1421號所有權應有部分100000分之356及停車位編號295號一位(下稱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關於原告聲明第1項之請求部分,依原告所提出其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與訴外人白宗穎就系爭房地所簽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1408萬元,上揭買賣契約簽訂之時間距今僅2年餘,而不動產交易市場自106年迄今並無明顯之大幅波動,自堪以上揭買賣價金為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核定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408萬元,加計聲明第2項請求之100萬元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7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