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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9 日
  • 法官
    劉育綾
  • 法定代理人
    何瑞雄

  • 原告
    慶陽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27號 原   告 慶陽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高榮、張高華、張高邦、張宏昇、張彥哲、張世龍、張辰彰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200萬元+60萬元=4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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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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