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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33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王詩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3號

原告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潘田
訴訟代理人
林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李粮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內之架空式起重機(含縱行樑、電軌等)返還原告。二、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架空式起重機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9 萬元(即架空式起重機之售價) ,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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