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3號
- 原告
- 興隆成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潘田
- 訴訟代理人
- 林柏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李粮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為:「一、被告應將臺中市○○區○○路○段00000 號內之架空式起重機(含縱行樑、電軌等)返還原告。二、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前項架空式起重機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 萬元。」,上開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9 萬元(即架空式起重機之售價) ,訴之聲明第二項係附帶請求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