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1號
- 原告
- 儀佳傳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勝弘
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
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53萬76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1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646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