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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3號
原   告
洪哲偉即永大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奕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5,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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