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施靖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柯興樹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