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原 告 開封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6,333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