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96號
- 原告
- 開封府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麒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林建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816,333元,應繳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