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 萬4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4266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 萬37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