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5號原 告 拉卡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3 萬4,85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8,81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