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38號 原 告 統興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邁鑫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