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8號
- 原告
-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憲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7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