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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58號

原告
龍辰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龍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野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7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753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168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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