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2號
- 原告
-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政
- 訴訟代理人
- 蔡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80,2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9,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