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鈺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訴訟代理人 蔡崧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為新臺幣(下同)1,080,2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聲請調解費用2,000 元後,尚應補繳9,79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