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王詩銘

  • 原告
    謝兆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原   告 謝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5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