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17號原 告 謝兆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君豪即豪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5,59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