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26號原 告 祥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舜彥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昌明、品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28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