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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3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王陳富珠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百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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