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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鄭百易

  • 原告
    簡文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48號原   告 簡文奎 上列原告與被告樹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8,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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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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