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1號
- 原告
- 新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恩如
- 訴訟代理人
- 盧永盛律師
- 被告
- 張建祥
- 被告
- 承暘精密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顏士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動產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初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