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移公司登記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
    夏一峯

  • 當事人
    許任甫許盧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   告 許任甫 被   告 許盧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自『臺中市○○區○○路00號』遷出或撤銷。」,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則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 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 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 所負責之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分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