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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遷移公司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夏一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57號

原告
許任甫
被告
許盧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公司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自『臺中市○○區○○路00號』遷出或撤銷。」,屬公司所在地之變更,而有一定之財產價值,應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則難以估算,則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從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所負責之德聚生命禮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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