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71號
- 原告
- 正大機械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家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 萬5,2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4,365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8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