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8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沂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東城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鎰承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