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6號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308 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