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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 原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6號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308 元,應繳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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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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