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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7號

原告
勤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盛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9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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