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7號
- 原告
- 勤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金盛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向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9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4,2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4,4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3,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