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498號 原 告 華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豐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38萬1167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4萬44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萬3961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