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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陳盈睿
  • 法定代理人
    黃思卿

  • 原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原   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卿 代 理 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124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886號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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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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