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原 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卿 代 理 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124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886號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