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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盈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24號

原告
易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卿
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野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8,124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9 年度中司調字第1886號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6,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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